
当直播打赏的“生意经”念到了“恋爱剧本”上,法律会如何界定?一份要求主播与粉丝“假恋爱”的合同指令,日前在宝山人民法院的判决中,被明确划入了违约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。
“家人们点点关注!”“榜一大哥加微信私聊哦!”……这些活跃于直播间的互动话术,在部分急于求成的运营者手中,可能演变为精心设计的“情感诱饵”。
2023年6月,褚女士(化名)与某经纪公司签订《艺人主播经纪合同》。合同约定:双方合作期限一年,褚女士需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(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)和21条合格短视频,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;经纪公司则提供运营、培训等服务。此外,合同中还约定,若褚女士擅自解约,需支付高额违约金。
合同签订后,褚女士便开始了直播工作。起初一切顺利,但谁知到了同年10月,经纪公司竟开始玩起了“套路”。为了获得更多收益,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开始指使褚女士与粉丝假意建立“恋爱关系”以索取打赏,甚至直接登录褚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。
面对经纪公司的这些“操作”,褚女士明确表示拒绝。随后,即使褚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直播,但经纪公司却判定她的直播为“无效”,对其收入造成极大影响。褚女士认为经纪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且违背道德,在几次沟通无果后,身心俱疲的褚女士停止了直播。
经纪公司认为,褚女士擅自停播,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,并向褚女士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。
褚女士则辩称,是经纪公司违约在先。公司不仅对其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指导,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多次判定其直播无效,并要求其重新开播,这些行为已构成滥用合同权利。
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,但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。本案中,经纪公司要求褚女士通过建立虚假“恋爱关系”等方式诱导粉丝打赏,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,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,更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,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,经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。
在褚女士明确拒绝履行这些违背道德的要求后,经纪公司又通过随意判定直播无效,致使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底收入。在此情况下,褚女士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。由于双方合同在起诉前已自然到期失效,故人民法院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。
最终,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该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: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本案中线上配资开户,经纪公司策划“假恋爱”套路诱导打赏,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,构成根本违约。其随后无正当理由拒付报酬的行为,亦属严重违约。本案裁判明确了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与道德底线,对规范行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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